成都车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_当前动态
最新消息: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扩大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制定本细则。
(资料图)
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
(一)奖励政策。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
(二)奖励对象。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不含新能源汽车改装企业)。
(三)车型申报。新能源整车企业向区(市)县经信部门提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信局(附属地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2023及以前年度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024及2025年奖励标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奖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新能源整车企业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按照1:1的比例制定配套奖励政策。
(五)申报事项。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附件注明的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营运车辆须提供搭载符合条件智能网联系统(车联网车载单元OBU)相关证明材料,客车和12吨以上货车还须搭载符合条件的智能感知设备,具有主动安全预警三维环视功能,支持数据脱敏上传,支持与V2X智能网联场景集成显示。
上述材一式五份,盖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新能源整车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区(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相关要求
1.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出租车、网约车、驾培车、客车和货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金额不高于扣除产销奖励和厂家优惠金额。
2.整车生产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自行统筹产销奖励资金在区域和领域上的分配,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直接使用成都市、区(市)县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不享受奖励。
3.乘用车、货车(含专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中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一款车型。
4.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款车型计算,8—10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款车型计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款车型计算。
5.乘用车、货车、客车车型销量分别达到500辆、100辆、50辆以上方可申报奖励,未达到销售数量的可在达标后继续申报,最后一次申报时不作此限制。
6.享受奖励车型的产量、产值应与车辆出厂发票和属地化统计数据挂钩;整车企业应向购车人提供让利销售、金融、售后、质保、配套充电、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服务。
7.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车、驾培车可申报奖励;2023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其他车辆可申报奖励;
8.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台,在成都市都市圈注册登记的公共领域车辆搭载的智能网联设备须接入该平台,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网联数据上传,实现安全监控提醒功能,满足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及处置等要求。
详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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